
【说法·第一期】“史上最严广告法”,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
发布时间:2018-06-11 |
2015年9月1日,“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开始实施,其细致条款引发业界和坊间的广泛关注。小编注意到,对于广告用词的规范,网上流传着一个巨大的词库,网友们称其中许多“极限词语”都将不能出现在广告词中。究竟这些“极限词语”是不是都被“封杀”?广告文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针对这些热点问题,小编专访了原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郊工商所黄贤永所长。
一、微信广告行为也受监管
三、史上最严的“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本文所引用法条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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