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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第一期】“史上最严广告法”,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8-06-11

  

  2015年9月1日,“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开始实施,其细致条款引发业界和坊间的广泛关注。小编注意到,对于广告用词的规范,网上流传着一个巨大的词库,网友们称其中许多“极限词语”都将不能出现在广告词中。究竟这些“极限词语”是不是都被“封杀”?广告文案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针对这些热点问题,小编专访了原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郊工商所黄贤永所长。
 

 

一、微信广告行为也受监管
  《广告法》在开篇伊始就界定了该法适用的范围。“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黄所长说,根据旧版广告法,广告发布者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新法中,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就构成了商业广告活动。如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就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他特意指出,新法规定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一样要受广告法的调整规范,比如微信朋友圈,涉及广告的,也将受到监管。
二、“极限词语”涉嫌贬低他人
  日前,网络上流传着一个“极限词语”词库,全球首发,顶尖,第一,唯一,最高,王牌,独家,永久,填补国内空白……都被列入其中。有网友还“创造性”地写道:“TCL王牌”将何去何从,“永久牌”自行车今后该怎么办。
  对于网上的言论,黄所长说,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如果说自己是“全球第一”“领导品牌”,即意味着其他的同类产品“稍差”、“是被领导的”,这不利于公平竞争。他还补充说,广告如果要使用数据、统计资料、引用语等,应当真实、准确,要表明出处,不能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于永久牌自行车这类的商品名称,黄所长也说,这里指向的“永久”是自行车产品的注册商标,与广告宣传的绝对化语言有一定的区别。

 

 

三、史上最严的“处罚”
  黄所长说,新《广告法》新增了很多行业广告准则,比如房地产行业,新法明确规定: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今后房地产广告不能再标明项目到某商圈距离几分钟,买房子送学区房等内容了。”
  黄所长说,对于网友表示的“违法成本低”的担忧,黄所长解释称,新《广告法》的处罚堪称“史上最严”。除了“行为罚”,还有“经济罚”和“资格罚”。“行为罚”指的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经济罚”则是根据广告费用处以数倍罚款。而“资格罚”则是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证照。
  黄所长举例说,广告主若发布虚假广告,需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这里是说,不能在黄金时间打虚假广告,却选择深夜来发布更正声明”。如果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本文所引用法条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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